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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動葫蘆起重機械安全設備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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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目的
    為規范公司電動葫蘆式、地面操作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安全操作,規避起重機械運行安全風險。
    2  適用范圍
       公司電動葫蘆起重機作業。
    3  引用
    JBT9009-1999  鋼絲繩電動葫蘆 安全規則
    JBT3695-2008  電動葫蘆橋式起重機
    GB5972-2009  起重機 鋼絲繩 保養、維護、安裝、檢驗和報廢
    GB 6067.1-2010 起重機安全規程 第1部分:總則
    GBT34198-2017  起重機用鋼絲繩
    4  術語
    起重機是指在一定范圍內垂直提升和水平搬運重物的多動作起重機械。又稱天車、航吊、吊車。
    5  可能發生的事故
    起重傷害、觸電、火災、物體打擊、高處墜落、其他傷害。
    6  設備安全要求
    6.1  新安裝或經拆檢后安裝的電動葫蘆,應經空車試運轉。在未安裝完畢前,切記通電試轉。
    6.2  鋼絲繩在卷筒上應順序整齊排列。
    6.3  當吊鉤升至上極限位置時,吊鉤外殼到卷筒外殼之間距離必須大于250mm。
    6.4  當吊鉤降至下極限位置時應保證卷筒上鋼絲繩安全圈,有效安全圈必須在2圈以上。
    6.5  電葫蘆在額定荷載下制動時,下滑量不得大于8cm,超過時應清除油污或更換制動環。
    6.6  鋼絲繩檢驗和報廢標準:當在一個捻距內發現兩處或多處的谷部斷絲時,鋼絲繩應考慮報廢。斷絲緊靠在一起形成局部聚集、整支繩股發生斷裂、有籠狀畸變的鋼絲繩、有繩芯或繩股擠出(隆起)或扭曲的鋼絲繩、有鋼絲擠出的鋼絲繩、繩經局部增大5%以上的鋼絲繩、局部壓扁、扭結、彎折、異常受熱出現可識別顏色變化的鋼絲繩應報廢。
    6.7  起重用短環鏈報廢標準:出現裂紋、嚴重的銹蝕或粘有不能去除的附著物;明顯的變形;鏈環的環間磨損達到原直徑的10%。
    6.8  滑輪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裂紋;輪槽不均勻磨損達3mm;輪槽壁厚磨損達原壁厚的20%;滑輪槽底磨損,鑄造滑輪達鋼絲繩原直徑的30%;焊接滑輪達鋼絲繩原直徑15%;滑輪軸磨損量達原直徑的3%。
    6.9  卷筒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裂紋;筒壁磨損達原壁厚的20%;繩槽磨損量大于鋼絲繩直徑1/4,不能修復時。
    6.10  軌道跨度公差±5mm;軌道接頭橫向、高低不平度偏差≤1mm;軌道彎曲公差±3mm;接頭縫隙一般在1-2mm。
    6.11  吊鉤應設有防止吊重意外脫鉤的鉤口閉鎖裝置。吊鉤在圓周360°或垂直180°范圍內應轉動靈活;滑輪轉動時無卡阻和碰擦;吊鉤螺母防松裝置無異常。吊鉤缺陷不得焊補;吊鉤表面應光滑,不得有裂紋、折疊、銳角、過燒等缺陷。吊鉤內部不得有裂紋和影響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未經設計制造單位同意不得在吊鉤上鉆孔或焊接。
    7  操作安全要求
    操作者必須經公司內部專業培訓考試考核合格方可操作,嚴格按作業規范作業。
    7.1  作業前應先進行空載運轉,在確認各機構運轉正常,轉動可靠,各限位開關靈敏有效后,方可作業。電動葫蘆操作時,應精力集中,手不離控制器,眼不離吊運物。
    7.2  開動前,應先鳴笛信號示意,重物提升和下降操作應平穩勻速,在提升大件時速度不得過快,并應拴拉繩防止擺動。在吊物離開地面50—100毫米時停止提升,確認制動系統是否良好,以免吊件落下傷人。
    7.3  重物的吊運路線嚴禁從人上方通過,亦不得從設備上面通過。空車行走時,吊鉤應離地面2m以上。吊起重物后,應慢速行駛,2臺起重機同時作業時,應保持3-5m距離。非設備故障狀態下,嚴禁用1臺起重機頂推另1臺起重機。
    7.4  起重機行走時,兩側驅動輪應同步,發現偏移應停止作業,調整好后,方可繼續使用。
    7.5  遙控器禁止超過額定負荷和每小時額定合閘次數(180次)的情況下使用。禁止同時按下兩個使電動葫蘆按相反方向運動的手電門按鈕。
    7.6  起吊物上禁止乘人,另絕不運行將電動葫蘆作為電梯的起升機構用來載人。
    7.7  不準用鐵錘懸空錘打,更不得當吊錘用,不準用吊物游撞另一物體。
    7.8  吊物件時要穩起穩落,不允許突然把物件吊起來或突然落下去;起吊時要保持鋼絲繩垂直,電動葫蘆移動到物體正上方再起吊,不得斜吊。翻轉物件時不允許大于50°的斜拉歪吊,更不允許用小車牽引地面車輛。
    7.9  被吊物件大于天車額定負荷50%時,不允許2個機構同時開動。
    7.10  限位器不允許當做行程開關反復使用。
    7.11  電動葫蘆禁止吊運液態金屬,有毒、易燃、易爆物品。
    7.12  有下述情況之一者,操作者不應進行操作:
    a)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如吊拔埋置物及斜拉、斜吊燈;
    b)電動葫蘆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限位器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
    c)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等;
    d)作業地點昏暗,無法看清場地和被吊物情況等。
    8  電動葫蘆定期檢查項目及措施
    電動葫蘆維護和保養按檢查期限分為日檢、月檢、季檢和年檢。在各類檢查中,凡不符合要求的均應立即維修、調整或更換零部件。維修時,更換的零部件應與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結構件需焊修時,所用的材料、焊條及焊接質量等均應符合原結構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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